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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10-18 10:34:29  作者:王丽丽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守国家有关物资采购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择优、诚实守信和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见附件1),负责审定学校采购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采购的政策和重大事项,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论证的采购计划进行终审论证,对采购工作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下设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学校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学校采购的各项具体工作(采购中心工作职责见附件2)。

第六条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责成中心,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具体实施(采购工作纪律见附件3)。

第三章 采购计划

第七条学校采购活动,不论资金渠道,都要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统一计划管理。根据省下达的采购计划,学校实施采购项目立项论证的部门应于当年的3月上旬向中心提交本年度通过论证并由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采购项目。中心只实施已列入学校当年预算计划的采购项目,对未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计划的采购项目,不能实施采购。

第八条 学校采购项目实行“刚性计划、预算控制、合理配置、节约办事”的原则。对不同单位有共性需求的物资材料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外,尽量统一标准配置,以便平衡资金和争取批量优惠采购。

第九条 为了合理使用资金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凡已列入预算的采购计划项目,项目申购单位应在财务资金额度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供纸质及电子版的物资设备等详细参数、技术指标及项目概算清单。

第四章 采购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纳入预算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服务三类。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按《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学校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含)及以上、50万元以下非政府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学校集中采购一般应由采购中心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等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学校零星采购是指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类(不包括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及网上商城品目内的货物)、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由二级单位采购,采取货比三家,选其一家,并到采购中心备案。一次性采购单件或单批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需填写申购表,工程类项目填报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报采购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使用单位不得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集中采购;对不同预算项目内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当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中心根据省采购办批准后的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学校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学校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一)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条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协议供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是指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协议供货目录内的货物不论预算金额多少,都应采用协议供货或批量采购。

第二十三条 网上商城是依托河北省财政政府采购系统网上采购交易平台,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通过数据接口由网上商城供应商提供商品,实现采购人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网上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网上商城采购。

(一)所采购的商品为网上商城目录内商品;

(二)所采购的商品总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

(三)网上商城目录内商品,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预算20万元(含)至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竞价采购。

(四)对于20万元以下纳入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但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的商品,应优先实行网上竞价采购,若网上竞价仍无供应商报价,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的实行协议采购;对于20万元(含)至50万元以下纳入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的商品,若无供应商报价,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的实行协议采购。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按采购预算计划各项目申报单位在对市场状况充分调查调研的基础上向中心如实提供计划内所需设备技术指标及概算清单,采购进口设备的还需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产品进口报告》及《政府采购专家信息表》(见附件4),由中心汇总提交省教育厅及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采购备案、审批、审核手续。

采购项目应严格控制在采购预算计划审定的资金额度范围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增加采购数量和采购品种。

中心根据省采购办批复意见办理具体的采购事宜。

第二十五条 对已批准的采购项目,由中心按审批结果进行归类,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不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或自采,属于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中心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具体实施。

对于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亦可根据额度大小,由中心按程序采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询价(视具体情况也可由申购部门自行询价采购)、协议供货、网上商城等方式,吸收资质合格、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保证运作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合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前,中心提交采购申购部门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核对确认,申购部门组织3人以上评委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并签字,监察处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采购流程图见附件5)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由项目单位与供应商拟定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属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合同;归口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属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职责范围内的经学校统一论证的采购合同、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的采购合同,必要时由法制办出具律师顾问意见。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原合同与补充合同总金额不能超过该项目预算。

第八章 验收支付程序及资料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购单位在接到货物后,应及时按合同和标的要求逐项核对接收初验,对纳入固定资产的设备,项目申购单位按照学校后勤与国有资产处相关制度办理最后验收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货款支付要与合同履约进度情况相协调,以“保证供应、保证质量、最大限度降低资金风险”为原则。对及时到货及时验收合格的货物,项目申购单位凭验收合格的货物发票及验收单、采购合同、项目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工程项目还需经过审计)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申购部门按照供货合同要对货物的交货时间及时核对,延迟供货的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商要承担违约责任。货物质保金应在设备验收合格且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由项目申购单位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一条 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由中心整理后保存一年,一年后移交学校档案室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九章 科研经费采购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未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前,若采购需求发生变化(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可调整政府采购需求内容。程序为:由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学校财务处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采购计划备案与审批:购置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时,项目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见附件4)作为《设备申购审批表》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 科研经费购置科研用仪器设备、新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可由学校自行实施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五条 评审人员组成: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时,使用单位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但所选专家应当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规定的条件。评审结束后,对评审专家名单中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自行选定程序: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审核、学校审批。

第三十六条 信息发布:招标公告、成交结果、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

第十一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办字〔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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