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科研、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提高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保障教学、科研器材和物资的供应,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建立仪器设备管理网络,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确定一位校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主管全校的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管理工作。各部门、二级学院均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物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账卡物管理,并与主管部门经常保持业务联系以保证管理渠道畅通;调动时必须办好移交手续。
第三条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管理好、使用好、维修好仪器设备,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经常对师生进行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同时要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
第六条 仪器设备计划、申购的原则
1、申购仪器设备必须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以教学科研为主、兼顾管理服务”的原则。
2、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制订好适合我校实际情况的本部门近期和中期建设规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申报设备计划。
3、在申报设备计划时,应注意该仪器设备性能的适用性、人员的配备情况、房屋水电情况的可行性,及该设备的效益。
4、申报重点项目,应详细写明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金额、生产厂家,用于何专业、何学科、何教学实验或科研,以及人员配备、配套条件等情况。
第七条 仪器设备经费分配及计划制订
1、仪器设备经费由学校在年度总经费中划块下达经费指标,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经费的分配和日常管理工作。
2、该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为:一般仪器设备和800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
3、为保证重点项目和重点学科(或实验室)的建设,仪器设备经费分为重点项目经费和一般仪器设备经费两大类。重点项目经费一般占年度经费的60%-80%;一般仪器设备经费占年度经费的20-40%。
4、所有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表》,单价五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申报单位还应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报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最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和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5、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包括申请急需向国外直接零星采购试剂)、接受国外捐赠物资,各单位均需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有关部门批准。
6、重点项目经费,按该部门学生数、历年经费分配情况及该部门使用仪器设备权重进行分配;一般仪器设备经费的分配,根据各部门申报计划和经费额度情况,按轻重缓急,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逐项审核确定。
7、在各部门、二级学院申报的仪器设备购置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年度设备经费分配方案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拟定,报分管校长审核,提交党委会研究确定。设备及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党委会确定的分配方案编制年度仪器设备经费计划表,计划表征求各使用部门意见后,报分管校长批准执行。
8、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予变动。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计划的,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到设备主管部门办理计划变更手续。审批权限为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单价五万元以上由分管校长批准,单价五万元以下由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9、追加项目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单价五万元以上由分管校长审核,单价五万元以下由设备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
1、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仪器设备计划执行,原则上由学校采购中心统一负责办理;专业性比较强的仪器设备的采购,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派专人协助设备采购部门进行采购。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付款、报销。
2、未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购仪器设备或先采购后办理审批手续的,设备主管部门将不予报销或下一年度减少该部门设备经费指标。
3、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廉政措施或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质、竞价、竞售后服务的原则,对仪器设备进行集中采购,并根据批量大小、价格高低和设备复杂程度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4、凡属政府采购商品,均应事先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按规定组织采购。对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一律采取招标采购方式,对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采取“二级询价”的方式采购。对数量大、金额高的仪器设备采购,应有两人以上参与谈判和采购。所有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签订订货合同,订货合同统一由采购中心加盖合同专用章统一管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仪器设备一周内,进口设备在索赔期内)开箱,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设备包装、完好程度、附件备件、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技术性能等进行验收。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验收,除填写验收报告单外,还必须写一份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备忘录,详细填写验收情况及有关技术指标。凡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如数量不对、规格不符、质量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应做好记录,及时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验收完毕后,及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要求字迹清晰、书写整齐,必须填写验收人及日期,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上交设备主管部门,一份使用部门保存),并按规定办理好报销手续。计价调入、自制或无偿赠送的仪器估价后办理验收建卡登账等手续。
2、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于部门或个人未进行验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实行校、院(部门)二级管理。
第十一条 无论何种经费和何种渠道添置的仪器设备均需凭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及发票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方可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录进行分类:
03类仪器仪表 |
04类机电设备 |
05类电子设备 |
06类印刷机械 |
07类卫生医疗器械 |
08类文体设备 |
09类标本模型 |
10类文物及陈列品 |
12类工具、量具和器皿 |
13类家具 |
14类行政办公设备 |
15类被服装具 |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1、能够独立使用一年以上,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教学、科研、管理用仪器设备,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均属固定资产。
2、能够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及所有家具,都属固定资产。
3、单价超过5万元或设备总值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属于贵重仪器。
4、仪器设备无论来自何种经费开支或何种渠道(自制、捐赠、调拨等),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的均列入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入帐
1、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办理帐务手续后即列为固定资产,统一归口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分类编目、编号、建账、建卡、粘贴校内固定资产标牌,并建立仪器设备日记总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随仪器设备交领用单位(副卡),一份留主管部门(正卡)。
2、各部门、二级学院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统计审核工作,如实反映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及变动情况。各种凭证妥善保管,定期核对帐、物、卡。
3、主管部门实行计算机管理,每季度与校财务处对账一次,每半年送发对账单与领用单位对账一次。每年末进行一次仪器设备账务处理,打印出各单位本年度所购买的全部仪器设备帐,下发至各单位,以便核对管理,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各领用单位将有关统计报表上报。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即管理好、使用好、维修好),“七防”即防火、防潮、防锈、防腐、防尘、防震、防热,“四会”即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易维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人养护、定室存放、定期核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安全可靠,无滴(水、油)、跑(气)、冒(烟)、漏(电、水)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该机附带的各种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电路图、装配图、附件清单、装箱单等)及设备技术卡片(验收报告,维修、校验记录等)。
第十七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要有专人负责。一般仪器设备应及时填写并保存《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大型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执行《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大型精密仪器管理使用办法》,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十八条 保管人员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对帐一次,保证做到帐、卡、物相符,帐帐相符。保管人员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状态和使用情况,做好仪器设备的动态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如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报失、报损、报废、维修等手续)。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应按有关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应经常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设备维修的申请程序。
1、申请:由各部门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采购中心审批。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或校领导审批后,部门可自行组织维修。
2、界定:由采购中心负责界定维修费开支渠道。
3、维修:由使用部门或采购中心联系维修,对于维修费10000元(含)以下的,由采购中心审核,10000元以上的,同时需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维修。
4、报帐:仪器设备维修完毕并经使用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报帐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维修经费使用范围。
1、教学仪器设备。
2、行政办公设备。
3、学生课桌椅。
4、教学、办公用家俱。
5、其他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维修经费的使用审核。
1、各部门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统一归口采购中心负责,未经采购中心核准,各种仪器设备维修费票据,一律不给报销。
2、虽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但同时用于开展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含各部门自购设备)的维修费由本部门计划外收入开支。
3、对于维修费用接近或大于仪器设备原价的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进行维修。根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废,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4、尚在保修期内的新购入的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由供货厂家负责保修。属于非正常损坏的,按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办法申请维修。
5、仪器设备更换零配件或者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需要的零配附件,按与申请维修同样手续办理。新增加的附件必须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人库手续。
6、维修人员的劳务费参照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修理收费标准,按维修劳务费标准的60-80%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个人借用仪器设备
1、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给个人自用,若确因教学和工作需要借用者,应办理借用手续。
2、个人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经办人向保管员借用,并办理借用手续。
3、个人借用仪器设备的借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教学需要借用的仪器设备不得超过一学期,每学期末必须归还所借仪器设备。若因教学和工作需要续借者,须经本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凡超过借用期限不还者,将给予一定的处罚(计算器、秒表等低值工具不包括在内,但借用者调离学院时,必须归还)。
4、个人所借仪器设备,由于当事人保管不善丢失或损坏,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5、外单位人员一律不得借用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单位借用仪器设备
1、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外借,一般仪器设备外借必须以不影响本部门教学和日常工作为前提条件。
2、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仪器设备保管部门的领导同意,报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3、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所借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每天按该仪器设备原介的1%收取)。
4、校内部门之间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借出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就报经国资处办理校内调拨手续。
5、不办出借手续或私自出借,一经发现将扣发当事人奖金。
第二十六条 个人和单位借用的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都应严格做好仪器验收工作。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与报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仪器设备的调拨,由调入、调出部门的领导同意,报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仪器设备的调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是调拨给外单位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必须经分管校长同意,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报动科实验中心批准,方可办理外调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是仪器设备超过使用年限,并且已丧失其功能和无法使用的,可按报废处理;没有超过正常使用年限,属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毁的仪器设备,应按报损处理。
第三十条 报损、报废条件
1、超过耐用期限,且已无法使用的仪器设备。
2、因各种因素损坏,已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3、损坏的仪器设备,其修理费用超过该仪器设备原价值百分之五十的。
4、因耗能大、污染环境而已淘汰的产品,各种指标无法适应当前教学、科研和日常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 报损、报废手续
申报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条件,并严格审核。
1、在申报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过程中,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应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严格的初审。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按要求填写好《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
2、对报废仪器设备,设备主管部门应进行复审。单价在一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由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上报秦皇岛动科实验中心审批,方可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3、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设备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经分管校长同意后上报秦皇岛动科实验中心和财政局审批,方可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4、贵重仪器设备的的报损、报废,由设备主管部门上报学校,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三十二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统一由设备主管部门核查后回收,经验收后办理消帐手续。报废手续每年办理2-4次。其他部门无权处理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八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三十三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严格保管、使用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在考虑赔偿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设备的状况(原价值大小、新旧程度)及损坏程度、本人的态度和认识,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损坏、丢失),应予赔偿,情节严重者,需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规章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者;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按正常的操作程序使用,由于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三十八条 对于造成教学仪器设备丢失和损坏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做出书面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处罚,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较轻,损失价值小,可免予检讨。对于一贯不爱护教学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建议行政部门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具体赔偿标准:
1、对单价在≤5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1~5年按80%~4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40%~1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赔偿金额不高于10%。如果是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50%~100%计价赔偿。
2、对单价在>5000~1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赔偿。使用1~5年按60~3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30~1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赔偿金额不高于7~10%。如果是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50~100%计价赔偿。
3、对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报废,可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单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1~5年按30~2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20~1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赔偿金额不高于5%。如果是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50~100%计价赔偿。损坏丢失零、配件的仅计算损失价值。
4、对于丢失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吹风机、电炉、万用表、手表、秒表、计算器等低值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的,按原值、执旧价或市场价全额赔偿。
第四十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立即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报告单》,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学校保卫部门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使用单位要据实写出书面报告并明确责任单位和个人,并依据责任大小提出处理意见,三日内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凡属于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由使用单位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由使用单位界定各人责任大小,并根据其表现认识,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十四条 对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有关部门提出。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审批后,由当事人按处理决定将赔偿款上交财务处,用作设备维修费。赔偿由设备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当事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分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偿还。
第四十六条 对拒不缴纳赔偿款者,由学校对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第四十七条 外单位来我校工作的人员,若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同样按上述条款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